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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公正,时代检察官的“自画像”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平正义”“公正”被多次提及。作为司法的基本属性,公正司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意义重大。


作为司法官,检察官如何落实“公正司法”的要求?回归方法论,相关法律给出了正确指引。


“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5条的规定,位居总则部分。


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检察官法。自此,作为首次写进检察官法的检察官履职要求,“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就被赋予了明确的规范性内容。客观公正立场,也就成为检察官在法律意义上的“自画像”。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落实检察官法规定的客观公正立场,“灵魂”三问随之而来:为什么要秉持客观公正?怎样做到客观公正?如何确保客观公正?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1

客观公正立场入法有何深意?

  

“为何要增加这样的职业要求?”

  

对于记者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回答——

  

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不是现在提出来的,也不是检察机关自己发明创造的,检察机关一直在按照这个原则开展工作,检察官也是按照这个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职务。

  

“首次在检察官法中提出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考虑的是落实和体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同时体现检察官的职业特色。”周玉庆表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职责使命。

  

记者了解到,在法学界看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属性,使得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与法律监督职责存在着高度契合性和内在关联性。因此,我国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内容更加完整和具有代表意义,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之所在。

  

尽管在检察实践中,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已有共识,但在法律制度的层面,明确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也并非画蛇添足。

  

在此前的很长一段时期,检察官只是被作为犯罪的追诉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支持配合轻制约监督。为此,不少人把检察官仅仅理解为“公诉人”,认为其理所当然就是追诉、从严从重惩处犯罪,并在这个基础上,机械地将检察官与律师对立起来,称为“控辩双方”。

  

可以说,这样的认识惯性以及其背后陈旧的司法理念已经严重束缚了检察办案工作。因此,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于法律文本中的明确,无疑是正本清源,修正了司法实践中的“过时”观点,检察官不仅是犯罪的追诉者,同时也是无辜的保护者。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长邓根保看来,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是破除上述陈旧理念的“及时雨”。“客观公正,就是要求检察官转变理念,除了充分履行惩罚犯罪职能,也要注重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邓根保说。

  

“该规定对于规范检察官履职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检原副检察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朱孝清详细阐述了立法明确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缘由:“从本质上来说,要求检察官负有客观公正义务,是为了防止检察官在行使控诉职能时将自己作为实质上的当事人,从而把谋求胜诉作为唯一追求。”

  

朱孝清指出,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这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不应站在当事人立场、而应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案件事实真相。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是国内较早关注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学者,他将检察官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的义务,视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

  

为了避免过于抽象的论述,龙宗智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内涵经典地概括为六个方面:客观取证义务、中立审查责任、公正判决追求、定罪救济责任、诉讼关注义务、程序维护使命。

  

回顾近几年的司法检察实践,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办案中已有充分体现。借由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理念的引领,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必将越发深入人心。

  

2

一定要把嫌疑人“办”进去?

 

“虽然是在公诉席上,与被告人相对而坐,但检察官绝不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从事诉讼活动,而是应该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思远说。

  

先在河南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其后攻读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后又就职于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如今又在高校从事教学任务,李思远笑称自己在检察机关是“两进两出”。

  

“过去,确实有检察官抱有为公诉而公诉的想法,一定要把犯罪嫌疑人‘办’进去。”李思远说,这种陈旧的观念虽然已经被时代淘汰,但在检察机关的内部,确实还未完全消逝。

  

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又是无辜的保护者。如今,不论是在法律圈,还是街头巷尾,正当防卫、“昆山反杀案”,无疑都是具备话题感的谈资。然而在案发当时,面对着全民讨论、民意汹涌,司法检察办案却面临着巨大压力。

  

“当然,事实和证据方面是首要的。随着侦查的深入,事实是越来越清晰,我们也坚信,防卫人是为了压制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行为。”距今虽有两年多的时间,但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对当时的办案细节仍历历在目。他向记者介绍,为了查证案发时的细微之处,他是一帧一帧地反复查看监控画面,并回到案发现场体会案发情境。

  

从介入初期的16条侦查建议,再到查明事实后的7000余字的事实和法律分析意见,王勇为案件的最后定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秉持客观公正,才能收获公道人心。最终,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全社会关注之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正当防卫观念深入人心。

  

“如何评价‘昆山反杀案’?是不是在事实认定、证据把握和法律适用上,较之以往,标准更严?”“并没有,在我这里,对待所有的案件,都是一样的标准。”面对记者提问,王勇这样说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继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着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面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所提交的时代问卷,检察机关该如何作答?


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这句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作出的承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考验韧劲、“啃硬骨头”的重要阶段,释放出坚持法治思维开展专项斗争的强烈信号。


为了更好地指导检察办案,2019年7月最高检公布了5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其中,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1件;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

  

“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坚持法治原则,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在对案例进行介绍时,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依法坚决不予认定。

  

岁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决战决胜阶段,行百里者半九十,越到关键时刻,越考验法治定力。严防“凑数”“突击”,打击犯罪,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能缺位。


10月19日至22日,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暨涉黑涉恶案件出庭公诉专题培训班在云南昆明召开。

  

前不久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暨涉黑涉恶案件出庭公诉专题培训班再三强调,收官之年,要确保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打击不能“脱轨”。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王东海对记者表示,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就是要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使内涵于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惩处,使无辜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办案不能片面求快,一味从宽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要求,使得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在内涵上可以呈现相对清晰的概念表述,但在外延上却是相对开放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检察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戬表示。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由此前的对抗性司法演变为协商性司法。在这种新格局下,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具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检察官秉承客观公正立场,有了新的“战场”。在王戬看来,这种大的制度背景,对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无疑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王戬提出,检察官要履行客观公正义务,不是仅反映在简单的案件处理和单纯的法律适用上,而是要从宏观的层面、从法律适用的全局视角看问题,从微观层面做好注重细节的认定和把握。

  

对此,李思远也表示关注。他提出,在认罚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尤为重要。“一方面,客观公正鼓励检察官积极适用认罪认罚,认真审查相关证据事实;另一方面,客观公正作为一种约束、义务,要求检察官忠于事实和法律,避免检察权的滥用。”

  

“不能‘捣糨糊’,一定要客观公正地适用认罪认罚,而不能为了认罪认罚而适用认罪认罚。”他说。

  

上述苗头,最高检已经察觉。记者了解到,最高检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对于这场由检察机关主导的诉讼制度变革,最高检更加注重从细微处着手,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走形不变样。


根据刑诉法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诉讼程序的简化,更要注重诉讼权利的保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办理案件不能片面求快,一味从宽。在事实认定层面,检察官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轻刑案件也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深入审查案件。

 

今年10月14日,最高检发布4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落实刑诉法关于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正确适用速裁程序提供指引。相较于“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切入点更小、关注点更细,更具细节指导性。

  

在典型案例之一“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中,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涉案图书的数量、被告人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以及涉案图书是否含有非法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需进一步核实。因此,检察官详细列明补证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就图书内容性质等咨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查清了事实、解决了争议问题。

  

2020年3月5日,金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3月10日,金牛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采纳检方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

  

“检察机关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全面审查,强化监督意识,从快不降低质量,确保及时准确惩治犯罪,办理速裁案件也不例外。”对此,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在速裁程序的检察实践中,检察官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全面审查、认定在案事实、证据,决不因罪行较轻、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决不为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于潇
编辑:薛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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